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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同居关系及事实婚姻要件

  

婚姻法规定的同居关系及事实婚姻要件

一、同居关系

同居,一般是指男女两性间建立的包括性生活在内的持续、稳定的生活共同体。

根据主体身份,同居表现为三种形式,即:

1、夫妻间的同居(配偶间的同居)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间的同居

3、无配偶男女间的同居

二、事实婚姻要件:

(1)主体要件——无配偶的男女(2)名义要件——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实质要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4)时间要件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并且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8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