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公司提醒离婚的时候还有一笔钱最容易忽略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失败的婚姻各有原因。
促进当事人破镜重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是所有法律人的基本出发点。但当矛盾无法调和,感情确已破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即是代理人的职责。有数据显示,诉讼离婚案件70%是由女性提起。这个数据,和大家的感知好像不太一致。以我粗鄙的观察,得出如下结论:通常由男性一方提起的离婚,往往以协议离婚结束,原因在于男性通常是婚姻中的强势方,一旦男性提出离婚,女方或被动接受,或潇洒转身,不会或者无力过多纠缠。而女性提起的离婚,男性往往出于各种原因不同意,没有那么痛快的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以致于为了解脱,女性不得不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离婚。而在女性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诉讼请求中漏了一项诉讼请求,即是【离婚经济补偿】或者俗语里称的【家务补偿费】。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颁布了四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及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2001年之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规定。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扩充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有书面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与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补偿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虽然我国自2001年法律即规定了补偿制度,但囿于该制度仅适用于存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而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存在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少之又少,所以,本条几乎被闲置了下来,以致于没有人在离婚时会想到主张家务补偿或者虽有主张,但不适用该条款而未得到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至今不足4年,适用该条而支持家务补偿费用的也只是零星见于报端。具体原因不得而知。但绝大多数人在离婚时没有主张或者不知道有该笔钱的现象却普遍存在。
虽然本文以女性提起诉讼时忘记主张经济补偿入题,但并不意味着只有女性才能主张经济补偿。
"在家庭生活中,由于社会观念、家庭角色等因素影响,往往会有一方对家务劳动承担更多的义务,尤其是一些全职妈妈,因为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诸多原因,牺牲了自己的就业学习机会,导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低于丈夫,当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她们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随着女性在职场中占据越来越多的主导地位,全职爸爸也再增多,男性同样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主张经济补偿,并不是以全职家庭主妇/夫为要件。仅需要请求方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的义务。也即是即是请求方也是在职人员,但其在家庭生活中负担了相对另一方明显过多的义务,即可主张经济补偿。这笔钱,具体有多少,我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数字。从笔者的经验来看,法院在判决该笔钱时通常会考虑家庭中需要照顾的子女、老人人数、请求方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情况、请求方为家庭付出的时间、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男女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个人的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态及职业前景等因素。你侬我侬,忒煞情多,情多处,热如火。把一块泥,捻一个你,塑一个我。将咱两个,一齐打破,用水调和。再捻一个你,再塑一个我。我中有你,你中有我。与你生同一个衾,死同一个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