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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哪些内容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21 17:30:21

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主体:一男一女。

2.自愿,不得强迫。

3.履行登记丢续;登记丕得代理s

4.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1)达到法定婚龄。

(2)禁止性要件:①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②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

二、无效婚和可撤销婚

(一)无效婚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

3.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二)可撤销婚:

只有一种:胁迫婚

1.撤销权主体:受胁迫一方

2.撤销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3.期限限制:1年

(三)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

1.双方具有夫妻关系。

2.财产非法共有关系:有协议的,按协议解决;无协议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

3.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三、夫妻财产关系

(一)婚内财产:

若无特别约定,为共同共有关系。

(二)属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约定财产制

1.按照第19条的规定,约定有以下方式:

①全部约定为各方所有;

②约定为部分共有,部分单方所有。

2.夫妻约定财产,如果要对抗第三人,必须是:第三人知道

四、离婚

(一)离婚有两种形式:

(⑴协议离婚

(⑵)诉讼离婚

(二)离婚的实体要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标准有:

1.通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和遗弃虐待;

3.分居两年的。

(三)对两个婚姻的特殊保护

1.军婚

诉讼离婚的,以军人同意为主,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

2.女方三期的,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

但有两个例外:①女方同意;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妇方有重大过错;二是矛盾激发的。

(四)离婚的后果

1.夫妻关系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消灭;

2.姻亲关系消灭;

3.子女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其他的男女平等;

4.子女抚养费:可一次判决,但具体费用可调整;

5.夫妻债务: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和用个人财产承担;

6.物质帮助权。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1.请求权人仅限于无过错方。

2.赔偿义务人是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得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3.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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